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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Y牌照專車租賃-專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
更新時間:2016/8/13 12:00:59 瀏覽次數: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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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鼓勵出租汽車服務創新,促進出租汽車多元化服務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各地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出租汽車燃油補貼。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具體實施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網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服務所在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應在服務所在地登記分支機構;
(二)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三)具備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應當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汽車監管平臺;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規定等。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件,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的情況說明;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商同級通信、網信等部門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經營范圍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類型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配置數量有規定和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其規定和要求,對車輛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違法犯罪記錄;
(二)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 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類別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第四章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將接入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
第十八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并將接入的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留存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真實身份及聯系方式,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相關要求,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互聯網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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