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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首例滴滴專車租賃糾紛案調解結案-雙方解除租車合同 互不追責 |
| 更新時間:2015/8/28 22:22:10 瀏覽次數: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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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葉先生將一輛滴滴專車租賃給姜先生載客,而姜先生租車一個月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營業額指標,被葉先生收回車輛。姜先生則認為合同未到期,葉先生擅自收回車輛,構成違約,一紙訴狀要求葉先生賠償違約金等經濟損失1.1萬余元。近日,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姜先生與被告葉先生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 解除; 原告姜先生、被告葉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項下的任何法律責任。 2015年4月13日,葉先生將一輛榮威牌轎車移交給姜先生,通過滴滴專車平臺用以做載客生意,說好一個月租金最低8000元。同月25日,姜先生與葉先生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約定了每月收入的45%作為租金且最低不少于8000元及違約金等條款,合同期限為一年。具體操作是乘客通過支付寶將車費支付給姜先生,而姜先生名下捆綁的銀行卡在葉先生處,葉先生以租金形式從銀行卡中扣款。 在法庭上,姜先生訴稱,租車僅一個月,葉先生就說我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最低營業額指標,將車輛要了回去。其認為,葉先生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況下擅自毀約,應當承擔違約金5000元、賠償其工資收入1407元及其他經濟損失5000元。 而葉先生辯稱,截至今年5月12日,我在銀行卡中發現姜先生租車載客只做了1400元營業額,我認為按照這種進度他不可能達到每月8000元營業額度,之前也多次催促,都沒有效果,于是當天就將車輛給開了回來。雖然合同期限為一年,但是姜先生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營業額,我把車開回來,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另外,姜先生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有三個違章停車罰單,也沒有支付這600元罰款。 針對葉先生辯稱姜先生說,4月13日,葉先生把車給我時專車的各項申請還沒有下來,不能做滴滴專車生意,所以沒有收入,到5月12日確實營業收入做了1400元。 姜先生這種做不到生意的說法遭到葉先生否認,葉先生說,4月13日姜先生就跟我說過滴滴專車可以上線正常營業了,我有相應的短信記錄。 通過庭審,本案呈現了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葉先生與姜先生在這起滴滴專車租賃糾紛案究竟哪方違約?在主審法官的釋明下,葉先生與姜先生都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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