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做美容排毒,毒沒排成,身體出問題了,要怎么維權?在云南旅游購物,回家后遇上消費糾紛,要怎么維權?
昨天,昆明市消協發布二季度消費典型案例,支招遇上以下這些消費糾紛,可以這么辦。
案例
1
汽車租賃公司遲遲不退消費者押金
去年至今年,官渡區消協陸續接到北京、黑龍江、廣東、四川、云南、陜西等13省份共37位消費者投訴,均反映他們向昆明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并交付2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押金,退車后在并無違法的情況下該公司遲遲不退還消費者押金,涉及金額約12.75萬元。
經多次調解,截至2015年4月20日,該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僅僅退還11位消費者押金共計3.2萬元,仍有26位消費者因該公司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而遲遲未獲退還。目前,官渡區消協已建議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
2
美容排毒竟引發坐骨神經痛
尹女士在位于西山區滇池路上的一家美容店做排毒美容套餐服務。幾個月過后,尹女士感覺腿腳疼痛、身體部分出現紫色的情況,經醫院檢查,結論是:因美容導致坐骨神經疼痛。尹女士多次與美容店協商,要求退款和賠償事宜無果后向12345熱線尋求幫助。
消協認為,美容師在為尹女士美容過程中,沒有對其做皮膚過敏檢測,導致有可能出現危及人身損害的服務,沒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因此該美容店存在一定過錯,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美容店同意賠償消費者尹女士人民幣5000元,并退還尹女士美容卡余額51000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案例
3
100張水票因換店主無法使用
劉女士投訴,稱其購買的某品牌水票還剩余80張,但現在的老板說,因其水票是從前任老板手上購買,拒絕再為投訴人提供換水服務。
經查,劉女士手中現剩余的水票系2013年2月份在該品牌水的銷售網點所購買,劉女士當時一次性向當時的經營者王某購買了100張水票,當時購買價為5元/張。2014年,王某把該店轉讓給現任經營者吳某,吳某繼續銷售該品牌桶裝水,期間投訴人撥打該品牌送水電話,該品牌送水網點正常為其送水。但2015年3月份時,該送水點告知劉女士其剩余的水票不能再使用,因為消費者購買的水票時間太長,當時購買價格又低,且消費者的水票不是從現任負責人手中購買,現水票已上漲到8元/張,拒絕再為其服務。
2015年4月21日,消協工作人員建議該品牌水的前任經營者和現任經營者自行溝通相關轉讓事宜,不能因更換了經營者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并講解了相關法律。最終,現任經銷商同意消費者繼續使用剩余的80張水票。
案例
4
3880元買的石斛粉回去就“瘦身”
石林縣消協接到了一個來自青海的電話投訴,投訴者稱其于近期隨團到石林景區游玩,飯后在餐廳門口的攤點上以3880元購買了500克石斛并打磨成粉,返回青海后將石斛粉送檢發現含量不符,遂訴至石林縣消協要求幫助調解退款。
經調解,最終由青海游客寄回一半石斛粉250克給被投訴方,被投訴方退款1900元給青海游客。6月9日下午,收到從青海寄回的石斛粉后,協會工作人員與被投訴方一起拆開包裹(并現場拍照留證),在驗貨確認無誤后,又一起到銀行匯款1900元給青海游客。
案例
5
新手機使用第二天接連發生死機
盧女士投訴稱,在祿勸某手機店購買了一部紅米NOTE手機,價格1100元,使用第二天出現死機情況。連續發生2次后,到該手機店反映情況并要求更換同品牌另一型號手機,遭商家拒絕。
經調解,經營者同意更換一部同品牌型號的手機給投訴人。消協認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品或者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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