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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車手續太過松 讓部分租車人有機可趁 |
| 更新時間:2014/4/21 21:53:34 瀏覽次數: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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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無錫市北塘法院審理了多起關于汽車租賃糾紛的案件,其中涉及到出租車輛在租賃出去后被人做轉讓處理,或轉借他人后發生交通事故,誰該來負這個責任,租車人又下落不明,最終只能讓租車公司去賠償。 南京人許某的女友尹某之前在無錫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工作,通過尹某介紹,許某找到了某租車公司的老板李某要求租車,并拉來許某的朋友蔣某作為擔保人。因為是自己手下員工介紹的,而且有人擔保,李某也沒多想,爽快地答應了。許某簡單地復印了駕駛證和身份證,交了3000元押金,很快便取走了一輛帕薩特轎車,當時說好只租十天。 10天期滿后,租車公司老板李某打電話向許某詢問,許某稱其正在河南、山東、安徽各地做工程,車子要續租,還打過來4000元作為租金。到4月份,公司打電話要求許某還車,許某要求按月繼續租下去,公司信以為真,雙方協商按每月6500元計算租金。在這之后,許某再也沒有交納過租金,公司不斷打電話催討,許某始終沒有付錢,后來再打電話時許某的手機已經停機了。 法官認為,租車公司對租車人的身份信息審查疏漏,而且迫切賺取租金,免于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部分租車人利用這一漏洞,甚至利用假身份證件成功租車后再低價轉讓或者抵押,然后失去聯系,或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失蹤,導致租車公司損失巨大,維權困難。 所以說,在租車公司在租車的時候一定要把所有的手續做好,特別是押金,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以防因租出去的車造成的任何事故由自己來承擔的情況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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