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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再轉借他人發生交通事故 賠償租賃公司六萬元 |
更新時間:2017/11/21 23:41:04 瀏覽次數: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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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后再轉借給朋友使用,結果朋友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由此引發了租賃公司、承租方及肇事者之間一系列賠償糾紛。近日,良慶區法院判決實際承租人奚某向汽車租賃公司支付車輛租金損失、維修費、折舊費、拖車費、施救費共計65802元。 今年2月27日,家住良慶區良慶鎮的奚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了一輛小車。次日,奚某將車交給朋友駕駛時,因操作不當,在馬山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3月1日,奚某在馬山縣將受損的車輛交還租賃公司,該公司為此支付了施救費及拖車費。3月2日,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租賃公司因此無法與其取得聯系。3月25日,租賃公司將車輛交由汽車修配養護中心修理,并于6月11日完成修理。 目前,租賃公司請求法院要求奚某支付相關費用。良慶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訂立的《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車輛租價為150元/天,租賃期限從2017年2月27日起,至實際交還所租車輛時止,且承租方應承擔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停駛的費用損失。該案中,奚某應當支付2月27日至3月1日期間租金450元,并支付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從3月2日至6月11日停駛的租金損失。 另外,合同約定,承租人不得將車輛轉借或者交給他人駕駛,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由承租人負責全部維修費用。奚某違反合同約定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并發生交通事故,事后未能配合租賃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導致事故車輛未獲得理賠,故奚某應支付汽車維修費。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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